(2017)黔0303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肖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肖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149号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航天罗庄小区5楼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36445R。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该公司职工。被告:肖俊,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肖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缴清了物业管理费,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人民陪审员 成逸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