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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成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125号罪犯杨成,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3)冀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7月13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一次,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另,2015年10月27日因拦截领导喊冤严重影响监管秩序,被严管一个月。到期后,因拒不认错又分别延长一个月和十五天。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杨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周继文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