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文华与陈安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华,陈安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755号原告郭文华,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长子县。被告陈安旭,男,约42岁,汉族,农民,住长子县。原告郭文华与陈安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郭文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郭文华负担。审判员 吴培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卫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