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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黄金甲服饰有限公司、徐富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黄金甲服饰有限公司,徐富强,金园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黄金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黄金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富强,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金园仙,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浙0783民初16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富强、金园仙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金色港湾3幢6单元202室、204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东阳市国用(2010)第4-597号;东房权证江北字××号,东阳市国用(2010)第4-596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徐富强、金园仙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金色港湾3幢6单元202室、204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东阳市国用(2010)第4-597号;东房权证江北字××号,东阳市国用(2010)第4-59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丽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