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翔顺筛网万向轮批发部与张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翔顺筛网万向轮批发部,张明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325号原告:蚌埠市蚌山区翔顺筛网万向轮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注册号340303600204413。经营者:李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凤,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远,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蚌埠市蚌山区翔顺筛网万向轮批发部与被告张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蚌埠市蚌山区翔顺筛网万向轮批发部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蚌山区翔顺筛网万向轮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蚌山区翔顺筛网万向轮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蚌埠市蚌山区翔顺筛网万向轮批发部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