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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小双与吕进才、王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双,吕进才,王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247号原告郑小双,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吕进才,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利霞,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郑小双与被告吕进才、王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郑小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1元,由原告郑小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牛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