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丁灿林与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灿林,丁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078号原告:丁灿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丁灿林与被告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丁灿林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灿林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丁灿林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