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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丁灿林与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灿林,丁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078号原告:丁灿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丁灿林与被告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丁灿林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灿林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丁灿林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