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838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4月13日出生,住献县。被告:魏某,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住献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