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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838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4月13日出生,住献县。被告:魏某,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住献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