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志彗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00号罪犯陈志彗,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学文化,原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崇刑二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志彗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物中赃款人民币40000元及赃物三星SM-N009手机一部扣押余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公示。2017年8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良、书记员杨某,江苏省宜兴监狱指派警官张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志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志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志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6年9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已履行75000元,有南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张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彗在服刑期间虽获得二个表扬,但该犯月均消费274.05元,高于全监狱罪犯月均消费260元。罪犯陈志彗被判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未全额履行,退赃退款32万余元仅履行4万元,结合其原工作单位及原判罪行,应认定其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故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 羚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