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宇杨耐磨地坪加工厂与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易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宇杨耐磨地坪加工厂,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易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996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宇杨耐磨地坪加工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洋埠镇大坟头村(胡军户)。经营者:田霜。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市区谢眺路1号(亚龙湾A4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2846348X。法定代表人:饶俊。被告:易华,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内。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宇杨耐磨地坪加工厂与被告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易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因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宇杨耐磨地坪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宇杨耐磨地坪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