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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禾丰橡胶有限公司与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禾丰橡胶有限公司,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761号原告:临海市禾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岩子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76233986W。法定代表人:侯世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再军,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藩霖,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0946460R。法定代表人:叶王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禾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禾丰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禾丰橡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禾丰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1.50元,由原告临海市禾丰橡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