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7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483号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某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露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