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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姚华与蔡美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蔡美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051号原告:姚华,男,回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区。被告:蔡美兰,女,回族,1943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姚华诉被告蔡美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