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姚华与蔡美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蔡美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051号原告:姚华,男,回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区。被告:蔡美兰,女,回族,1943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姚华诉被告蔡美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