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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龙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0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正,男,1991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松桃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06时许,被告人龙正未持有准驾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镇沿铜兴大道往铜仁市碧江区桐达山韵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铜兴大道滑石路口南400米处时,该车正前部与被害人舒某某相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舒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正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龙正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舒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排除被害人舒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贵州省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龙正驾驶的无号牌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照明信号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及其他安全部件安全技术不合格。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龙正与被害人舒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对方人民币18万元且已取得的对方谅解;被告人龙正持有C1类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的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殡葬证、土葬证明,涉案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及发动机号拓印件,涉案车辆买卖协议,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0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2017)交鉴字第0854号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人时某某、舒某、龙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龙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未持有有效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正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龙正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正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龙正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龙正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龙正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证属实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赖 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