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邢永洲与闫志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永洲,闫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邢永洲,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闫志民,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邢永洲与被执行人闫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150元,执行费12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