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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彦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彦革,阎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胡彦革,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阎晓丹,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胡彦革与阎晓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款项28000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了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向申请人如实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万超审判员  王一斌陪审员  席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