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维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维杰,男,1992年12月26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人张维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7月1日减刑释放。被告人张维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维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维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张维杰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社区某号,采用砸窗入室等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沈某家的共计价值人民币4450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2台、“苹果”牌Ipad3平板电脑1台。归案后,被告人张维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维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维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维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证人黄某、封某、刘某、张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维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维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维杰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维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