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子厚与被执行人陈万英、王占江、林甸北方温泉欢乐谷、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保45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法定代表人:梁振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子厚,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泰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赵天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刘子厚与陈万英、王占江、林甸北方温泉欢乐谷、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黑06民初182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一、2017年8月31日查封裁定书上所指的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一、二楼所有商服面积为4597.48㎡。,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买卖、抵押上述房产;二、解除对裁定书上所指的被保全人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65套房产的查封。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民初182之一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 凯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