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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晓阳、周瑜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阳,周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阳,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瑜祥,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滑县高平镇周谭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阳与被上诉人周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晓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晓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上诉人张晓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雪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