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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长谷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长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597号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熊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正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莲。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谷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