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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绍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26号原告:王绍民,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桐,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1301-1308。负责人:刘希智,总经理。原告王绍民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绍民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绍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绍民负担。审判员  佘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