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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春雨与周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1294号原告:李春雨,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周如良,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李春雨与被告周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如良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春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如良偿还欠款1580元;2、周如良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周如良以资金困难及信用卡到期为由,向李春雨借款158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份。李春雨多次催要,但周如良至今未还款,故李春雨诉至法院。周如良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李春雨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周如良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春雨与周如良原有业务往来。2016年8月4日,周如良以周转资金为由向李春雨借款158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今借李春雨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元(¥1580.00)。2016年8月5日14时前归还,逾期不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周如良,2016年8月4日。”借条出具当日,李春雨向周如良支付了现金1580元。此后至今,周如良未向李春雨还款,李春雨催款未果,遂于2017年2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周如良向李春雨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李春雨按照借条履行付款义务后,周如良应按照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周如良至今未还款,且未到庭说明未还款的理由,故李春雨诉请要求其还款15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周如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春雨返还借款15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400元,均由周如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葛茂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