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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树全与中节能宁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全,中节能宁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780号原告:李树全,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中节能宁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忠绪,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志强,系中节能宁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艾磊,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树全与被告中节能宁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