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饶品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饶品雷,叶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458号申请人: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商会大厦A座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5535374309。被执行人:饶品雷,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身份照号:362331196909271016。被执行人:叶红梅,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人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9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饶品雷、叶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饶品雷、叶红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饶品雷在上饶银行2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叶红梅在上饶银行6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叶红梅在上饶银行621014910244333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叶红梅在中国工商银行15×××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叶红梅在中国银行20×××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高科人民陪审员 董文华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闵子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