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光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均伟,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二十公里光电园区。法定代表人: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电费收入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除电费收入外无其他资金来源,为维持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电站正常运转,依照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经本院审查核实,同意向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调试运维合同款84.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阿克塞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存款84.36万元至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潜江江汉路支行银行账号(户名: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潜江江汉路支行,账户: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福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