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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离婚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某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