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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与王俊青、范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王俊青,范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负责人孙天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俊青,农民。被执行人范天祥,农民。担保人梁俊山,男,身份证号:1423291969********,汉族,干部,住岚县东村镇东村。关于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与王俊青、范天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梁俊山自愿为王俊青作出执行担保,但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裁定,扣留了梁俊山在梁家庄信��社的工资收入130762.0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梁俊山工资收入130762.02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