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839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陈佳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陈佳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83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公司职工。被告:陈佳磊,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陈佳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瀚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