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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国星、赵东利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星,赵东利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星,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利,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来,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国星因与被上诉人赵东利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星于2017年8月3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赵东利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陈国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国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