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永刚与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刚,王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37号原告:彭永刚,男,汉族,1952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王青,女,汉族,1970年7月21日生,住胶州市。原告彭永刚与被告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彭永刚于2017年8月31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刚撤诉。原告彭永刚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永刚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