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祝军、江月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祝军,江月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58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祝军,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本院继续对被告人李祝军取保候审。被告人江月,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本院继续对被告人江月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祝军、江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乃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祝军、江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祝军、江月(两人属母子关系)开始担任吴某(另案处理)的下级代理,作为名为“益某”的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布加雄、冯某、黄某、阮某、邓美玉、黎某的“六合彩”赌博赌资投注。李祝军、江月通过在“益某”赌博网站开设专门账户,每期接受布加雄、冯某等人“六合彩”赌资投注后,在网站投注赌资。李祝军按投注赌资的0.3%比例,获得上线吴某的渔利佣金。2016年3月至案发,李祝军、江月两人各自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2017年1月13日,公安民警在李祝军家扣押到涉案赌博电脑及手机多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祝军、江月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签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取保候审申请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祝军、江月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祝军、江月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祝军、江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祝军、江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对其二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祝军、江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祝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二、被告人江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三、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祝军的白色苹果6手机(号码:158XXXX****)1部、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1张、人民币92000元,(上述物品均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被告人江月的电脑主机1台、锤子坚果手机(号码:177XXXX7367)1台、人民币10000元(上述物品均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雨键人民陪审员 黄川茹人民陪审员 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志权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