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晓倩与佛山市科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倩,佛山市科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美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002号之一原告:张晓倩,女,汉族,1991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兵,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科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州西路100号龙禧雅轩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5875941F。法定代表人:张巍。被告: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1658209J。法定代表人:夏侯敏。被告:上海美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AX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986865902.法定代表人:夏侯敏。被告: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0529866N。法定代表人:夏侯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倩与被告佛山市科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美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晓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科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融资租赁合同,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20000元,租金730元(另违约金从立案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为止);二、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四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科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原告购买“美橙182号”,共花去投资款20000元,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佛山市科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产品(而被告佛山市科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产品实际上是由被告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转让),然后委托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收租金,并于每月15日将租金打到原告账户。从2017年1月开始,被告就陆续出现违约情况,到期租金一直不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采用复杂的商业模式掩盖其关联公司自融自保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原告张晓倩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路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