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春爱、陈爱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林春爱,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紫淑服装店导购,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爱英,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爱与陈爱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爱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评估及拍卖被执行人陈爱英、林起产位于永安市观澜世纪城小区12幢1-1001室的房产。在扣除评估费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和其他优先受偿债权后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爱英妨害执行行为作出拘留决定,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爱英去向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林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