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与唐雯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唐雯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2民初7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29540。负责人:李川,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唐雯玉,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桂林市凯撒饮食娱乐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与被告唐雯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雯玉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欠款本息合计48245.93元(截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雯玉于2012年3月8日,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卡号:00×××96),于2012年3月27日起消费透支,截止2017年5月16日共拖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其他费用等共计人民币48245.93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挂号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被告进行追索,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唐雯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全案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3月8日被告唐雯玉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申请金穗贷记卡,经原告审查,批准向被告发放金穗贷记卡,授信额度由最初的1万元转为5万元。自2012年3月27日起被告使用金穗贷记卡发生透支,截止2017年5月16日,被告使用该卡已欠原告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其他费用等共计人民币48245.93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挂号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被告进行追索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同时查明,截至2017年8月30日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时止,被告使用的信用卡共欠原告本金44991.21元、利息4330.3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81.22元、消费手续费506.68元,以上合计52409.14元。本院认为,被告唐雯玉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该行的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被告唐雯玉在进行透支消费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被告未按期归还已构成违约,故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其他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雯玉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卡号为00×××72信用卡至2017年8月30日的本金44991.21元、利息4330.3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81.22元、消费手续费506.68元(此后的利息计收方法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执行)。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100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雯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峰人民陪审员 曹 明人民陪审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