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鲤城九品密胺制品有限公司、惠安县和兴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4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鲤城九品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曾林社区北路西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084313724P。法定代表人:谢秋终,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安县和兴纸箱厂,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工业区**号。经营者:何玉梅,女,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原审被告:谢秋终,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泉州鲤城九品密胺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安县和兴纸箱厂、原审被告谢秋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泉州鲤城九品密胺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泉州鲤城九品密胺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民审判员 陈锦平审判员 陈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彬彬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