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7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泽鸿,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於艺,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陈凤莲,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袁志成,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童嘉,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於艺、陈凤莲、袁志成、童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7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雷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