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劲松与赵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劲松,赵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242号原告:武劲松,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赵振宇,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原告武劲松与被告赵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武劲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武劲松负担。审判员 周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