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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劲松与赵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劲松,赵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242号原告:武劲松,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赵振宇,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原告武劲松与被告赵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武劲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武劲松负担。审判员  周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