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林霖与被告乐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霖,乐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22行赔初1号原告杨林霖,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乐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罗智刚,局长。出庭负责人周世军,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毅,乐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余兵,乐至公安局宝林派出所副所长。原告杨林霖与被告乐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杨林霖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至县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林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霖撤回对被告乐至县公安局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小平审 判 员 官远胜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卿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