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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林霖与被告乐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霖,乐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22行赔初1号原告杨林霖,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乐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罗智刚,局长。出庭负责人周世军,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毅,乐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余兵,乐至公安局宝林派出所副所长。原告杨林霖与被告乐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杨林霖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至县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林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霖撤回对被告乐至县公安局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小平审 判 员  官远胜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卿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