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忠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4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57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王忠平,男,1984年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井冈山市。曾因盗窃于2015年5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于2016年10月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2日,被告人王忠平与卢双吉(另案处理)到晋江市龙湖镇火辉铺群兴工业园13号万家谊超市门口,趁���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4个蓄电池(无法估价)。2.2017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忠平到石狮市灵秀镇洋下辅料市场11幢5单元H2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1电动车上的1组超威48V/12AH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33元)。3.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忠平到石狮市九二路东段172号湘野食府餐饮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1电动车上的1组超威60V/20AH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666元)。4.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王忠平到石狮市新兴路282号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刘某电动三轮车上的1组超威60V/20AH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731元)。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王忠平在石狮市灵秀镇招工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忠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忠平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曾两次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忠平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忠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忠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三十元及无法估价的赃物,其中被害人李某1三百三十三元、王某1六百六十六元、刘某七百三十一元、胡某某蓄电池四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