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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峥、陈跃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峥,陈跃良,林秀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峥,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跃良,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秀锦,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张峥与陈跃良、林秀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扣划了银行存款11413.3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11029.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