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兴文与霍书甫、董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文,霍书甫,董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445号之一原告:郑兴文,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霍书甫,男,成年人,汉族,住临清市中央帝景A区。被告:董秀英,女,成年人,汉族,住临清市中央帝景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亮诉被告霍书甫、董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