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国辉故意伤害、盗窃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黑09刑申8号原审被告人赵国辉故意伤害、盗窃一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桃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国辉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为十三年零六个月,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国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2,131.5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国辉服判,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国辉不服,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经复查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桃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赵国辉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此案在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国辉犯故意伤害罪(致死)的证据不充分。申诉人赵国辉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