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书平、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平,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行终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平,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住所地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平安,局长。上诉人刘书平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7年2月2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依法公开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杨桥村2014年第八届村班子换届选举的原始选票,请求鉴定原始选票笔迹,调查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犯罪嫌疑人,具体表现在代笔、舞弊、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被告于2016年3月6日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一、经查,你申请获取的‘公开杨桥村2014年第八届班子换届选举的原始选票’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请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杨桥办事处或杨桥村委会了解,杨桥办事处地址: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万滩村人民路1号。电话:6229×××8。二、你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述的‘要求鉴定笔迹查出破坏选举的犯罪嫌疑人,具体表现在代笔、舞弊、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范围,建议你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答复,于2017年4月21日诉至本院。原审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杨桥村2014年第八届村班子换届选举的原始选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文件和选票等属于村务档案。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应当及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统一封存,期限三年。据此,被告并非村民委员会选票的保存机关。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被告公开村民委员会的选票,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的其他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书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书平负担。上诉人刘书平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提出的实质性问题依法进行公开,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已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所请。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书平申请公开的是杨桥村2014年第八届村班子换届选举的原始选票,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不属于村民委员会选票的保存机关,上诉人刘书平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已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书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学勇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耿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