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飞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飞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8447207375。法定代表人:俞杰。被执行人:宁波飞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38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175325411XJ。法定代表人:许永华。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128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飞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550元、执行费769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