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晶与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963号原告:张晶,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云,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原告张晶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生,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洪彬,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晶与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经张晶申请,本院批准张晶缓交全额诉讼费至判决前。2017年8月17日,本院向张晶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张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崔雪俊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诗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