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执复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仁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王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仁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王倩,任秀江,任杰,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润源鑫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复62号复议申请人:天津市仁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三里庄南。法定代表人:杨军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倩,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冬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任秀江,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系任秀江侄子),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任杰,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评,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源鑫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震,经理。复议申请人天津市仁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执异61-6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复议审查过程中,天津市仁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天津市仁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天津市仁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劲姿审判员  赵文杰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华 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