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商丘市星睿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星睿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8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星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家属院1排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广隆,河南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宗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玉兰街55号。法定代表人辛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紫繁,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星睿置业有限公司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初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市星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宁广隆,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宗峰、张萌,被上诉人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英、叶紫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梁园区安居工程小组)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商梁安居(2016)24号《关于重新确定商丘市供销社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主体资格的批复》(以下简称商梁安居(2016)24号批复),将盛力公司作为商丘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项目名称为“瑞博御景苑”。星睿公司不服上述批复,一审诉称,其系经梁园区政府、长征办事处和商丘市梁园区供销社家属院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同意,由河南瑞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公司)注册设立的一家专门针对“瑞博御景园”项目开发的公司。星睿公司针对该项目已经于2016年1月26日在梁园区进行立项备案,且已入驻该项目。梁园区安居工程小组在未与星睿公司协商的情形下,于2016年6月6日下发商梁安居(2016)17号文件,终止其对“瑞博御景园”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并另下发商梁安居(2016)24号批复,由盛力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主体。该行为导致星睿公司投资受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审请求撤销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商梁安居(2016)24号批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10月16日,瑞博公司将其名下的“瑞博御景园”项目转让给以李红星为法定代表人的星睿公司并经梁园区市供销社家属院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同意。2016年5月25日,瑞博公司向梁园区安居工程小组递交《关于请求终止我公司承担的市供销社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主体资格的报告》。2016年6月6日,梁园区安居工程小组作出商梁安居(2016)17号通知书,终止瑞博公司的建设主体资格。2016年6月17日,梁园区安居工程小组作出商梁安居(2016)24号批复,将盛力公司作为项目建设主体。2016年6月19日,商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盛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盛力公司自2016年6月24日起,共计向梁园区房屋征收资金专户缴纳1450万征收补偿款,并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建设。一审认为,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确定盛力公司为商丘市供销社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是基于瑞博公司建设主体资格被终止以及上述协议书。盛力公司已对商丘市供销社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建设并缴纳了征收补偿款。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针对盛力公司作出,星睿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驳回星睿公司的起诉。星睿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梁园区政府的行政批复行为使星睿公司对商梁安居(2016)17号文件的前期投入无法获得补偿,侵犯了星睿公司的财产利益。且商梁安居(2016)17号文件已被确认违法,商梁安居(2016)24号批复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一审认定星睿公司不具诉讼主体资格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商梁安居(2016)24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梁园区政府答辩称,星睿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商梁安居(2016)17号文件虽然被确认违法,但未予以撤销。梁园区政府侵犯星睿公司财产利益无事实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盛力公司答辩称,商梁安居(2016)17号文件终止的是瑞博公司的建设主体资格,而非星睿公司,因此星睿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商梁安居(2016)24号批复与商梁安居(2016)17号文件的结果无关。综上,请求维持一审裁定。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星睿公司对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民事上的投资利益来自于瑞博公司,但由于涉及到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经梁园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审批,才具有合法性。本案星睿公司虽未取得对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但其为了将来取得建设主体资格已提出申请,经梁园区政府成立的项目建设指挥部、梁园区房管局、梁园区发改委等部门的确认,其对涉案改造项目具有信赖利益。由于星睿公司享有的信赖利益来自于行政机关的确认,而不是瑞博公司的转让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正当权益,不应受瑞博公司被终止建设主体资格的影响,故梁园区安居工程小组商梁安居(2016)17号“关于终止瑞博公司建设主体资格”的文件,不影响星睿公司的诉讼利益。实际上,星睿公司欲取得建设主体资格,必须以瑞博公司的建设主体资格被终止为前提,唯有瑞博公司建设主体资格的被终止后,星睿公司才可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建设主体资格。梁园区安居工程小组在审批新的建设主体资格时,应当将星睿公司已经形成的信赖利益作为考虑和应当处置的因素之一,也因而其审批行为与星睿公司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认为星睿公司不具有利害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初70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