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章镁、许林平等与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章镁,许林平,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179号原告:陈章镁,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泗洲路*号。原告:许林平,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清凉镇古岸村太平口**号。被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3号(工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必东。原告陈章镁、许林平与被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章镁、许林平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永泰县樟城镇樟村坂日出东13号楼303单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付清全部房款,但被告未依约将房产交付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产交付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许林平系该院员额法官,此案由该院审理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原告许林平系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关系的七条禁令》的规定,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回避。由于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永泰县,为便于原、被告诉讼,就近指定福建省闽侯县法院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杨贵先审判员 吴新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正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