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晓荣与赵士东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荣,赵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26号申请人孙晓荣,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赵士东,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孙晓荣与赵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晓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士东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款。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孙晓荣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