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财保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其官、李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其官,李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42号之一申请人:蒋其官,男,195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李彦军,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蒋其官与被申请人李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蒋其官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李彦军驾驶娄国章名下的豫B×××××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现娄国章提供2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被申请人李彦军请求解除对豫B×××××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彦军驾驶娄国章名下的豫B×××××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莉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242号申请人:蒋其官,男,195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夹河滩村十组。身份证号:410225195311031515。被申请人:李彦军,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西关村。身份证号:410225198012132918。申请人蒋其官与被申请人李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其官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彦军驾驶娄国章名下的豫B×××××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蒋其官提供6000元现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其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彦军驾驶娄国章名下的豫B×××××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毕莉萍 关注公众号“”